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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529号

天津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爱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爱珍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52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与紫金山路交口紫金花园1座地下室二层。法定代表人张晓群,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爱珍。申请执行人天津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爱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66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0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家全

代理

审判员  郭 靖

代理

审判员  王 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