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198号原告汤海燕,女,1964年6月15日生,汉族,福建省长汀县人。委托代理人康成光,男,1960年1月29日生,汉族,福建省长汀县人,系原告汤海燕丈夫。被告王学红,男,1964年7月1日生,汉族,福建省长汀县人。被告李晓琼,女,1968年4月24日生,汉族,福建省长汀县人。被告蒋国远,男,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长汀县人。被告修荣生,男,1963年9月12日生,汉族,福建省长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海燕与被告王学红、李晓琼、蒋国远、修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海燕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海燕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8元,减半收取9654元,由原告汤海燕负担。
审判员 吴许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胤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