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1059号原告谷×,女,1957年2月8日出生。被告尤×,男,1952年7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谷×诉被告尤×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上次起诉被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后,没有新情况且未满6个月又再次起诉,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谷×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郭卫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海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