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即执字第1656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海天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杜世涛,经理。被执行人即墨市春祥益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辛戈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学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即墨市海天针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春祥益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为9530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即民二初字第16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