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313号原告朱某某,女,1985年6月14日生。被告陈某某,男,1985年2月15日生。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 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湘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