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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313号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313号原告朱某某,女,1985年6月14日生。被告陈某某,男,1985年2月15日生。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 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湘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