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038号原告朱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以离婚条件不成熟为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
审判员 黄彩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
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038号原告朱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以离婚条件不成熟为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
审判员 黄彩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