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2民初2038号

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038号原告朱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以离婚条件不成熟为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

审判员  黄彩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