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鲁06民监28号董维国:你因与丁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烟民四终字第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的理由是: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诉讼中,丁术军未能在判决前提供证据,即丧失了继续对同一证据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2、二审中对同一证据重新鉴定并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且丁术军在开庭前和开庭中并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二审对不具备重新鉴定法定理由的证据重新鉴定,对某一证据形成了事实上的一级审查,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3、本案一审证据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是错误的,且原鉴定机构具有国家认可的鉴定资质。4、二审中鉴定所用实验样本的提取存在瑕疵,纠纷相隔数年应提取2006年11月8日前后丁术军形成的笔迹作样本,结合其他样本作鉴定。且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在鉴定过程中,已发现丁术军现场书写的实验样本字迹书写不正常。综上,你请求撤销(2013)烟民四终字第870号民事判决。本院复查认为,你主张丁术军向你借款2200元未还,并提交落款时间为2006年11月8日的欠条一份予以证明。一审中丁术军对该欠条不予认可,否认该欠条是其书写,并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后由于鉴定机构发现丁术军现场书写的四份实验样本字迹书写不正常,双方均不能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本材料,致使鉴定无法进行。二审中,丁术军仍否认欠条是其书写并申请鉴定。为查清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案件事实,二审同意丁术军提出的鉴定申请,并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二审予以准许,又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上述两次鉴定,鉴定结论均为本案欠条不是丁术军本人书写。你虽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你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二审依据鉴定结论对你主张丁术军向你借款2200元的事实依法不予认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你申诉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