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字138号
原告:梁某,女,1976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王萍,安徽省灵璧县浍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解某,男,197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 张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