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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民申2号

王家春与张勇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家春,张勇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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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民申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家春。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勇珠。再审申请人王家春因与被申请人张勇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家春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张勇珠违法建房,侵占我户土地使用权,双方发生争议并抢夺水泥桶,事后张勇珠继续劳动。次日下午,张勇珠到卫生院就诊,自述是劳动中自己扭伤,有医院诊断文书记载,故张勇珠受伤并非我与其争夺水泥桶所致,要求撤销原判。

本院认为:王家春对张勇珠建房有异议,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其采取扔水泥桶的做法是不当的。2013年3月3日,张勇珠制止王家春扔水泥桶,双方发��拉扯水泥桶铁环之后,张勇珠即感到右手疼痛,并于次日就医被确诊骨折。在公安机关调查时,王家春亦承认张勇珠右手受伤是其造成。因此,可以认定王家春扔水泥桶的行为与张勇珠右手受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王家春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家春申请再审称张勇珠右手受伤是张勇珠干活造成,没有提交新证据。本案中,张勇珠没有提供合法的建房审批手续,在未处理好土地使用权矛盾纠纷的情况下进行建房施工,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判双方各自承担50%责任并无不当。综上,王家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家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查秋月

审判员  戴 勇

审判员  刘国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