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185号
原告:朱建平,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建辉,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兰英,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裘福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平诉被告裘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建平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建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竺晴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亚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