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306号原告泰来县兴田化肥商店,住所地泰来县泰来镇向阳街盛丽桃园。责任人齐颂,男。被告赵春会,男。被告赵春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泰来县兴田化肥商店诉被告赵春会、赵春波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该诉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来县兴田化肥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殿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