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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1905号

卢玲、杨瀚文与孙雨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玲,杨瀚文,孙雨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905号原告卢玲,女,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杨瀚文,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寅旻,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雨竹,女,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玲、杨瀚文诉被告孙雨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玲、杨瀚文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