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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财保16号

姚钦峰与李荣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蚌埠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钦峰,李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财保16号

申请人:姚钦峰,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徐红凌,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李荣,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申请人姚钦峰因与被申请人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李荣名下的皖C×××××号车及皖C×××××号车,并提供担保人的车辆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姚钦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荣名下的皖C×××××号车辆及皖C×××××号车辆;

二、查封担保人姚钦兰名下的皖C×××××号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崇仪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宏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