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3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邵国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永波 来源:百度搜索“”
刘宇娟与郭明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3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邵国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永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