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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875号

易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易某,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875号

原告:易某,女,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代理人:胡敏,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易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蒲春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敏,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易某诉称:双方2009年10月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生育一子张某乙。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被告打牌、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10月,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同孩子一同回父母处居住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请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被告承担部分;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易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结婚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及双方婚姻关系。2、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登记卡。证明婚生子出生年月。3、还贷证明、还款记录明细、还贷统计表。证明原告应分得共同还贷的数额。经质证,张某甲对易某所举3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张某甲辨称:同意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不需要原告支付任何费用,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婚前所买房屋夫妻共同还款部分,只应平均分割本金2万多元,其余5万多元为利息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张某甲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证据认证:因张某甲对易某所举3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易某与张某甲于2009年10月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生育一子张某乙。另查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还贷76647.61元。

本院认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本案中,由于双方自愿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离婚。婚生子张某乙一直由易某抚养,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角度出发,应不宜改变张某乙的生活环境,故婚生子应继续由易某抚养为宜,张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位于蚌埠市XXXXXX8栋X单元XXX室房屋为张某甲婚前所购房屋,应属张某甲个人所有,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还房贷76647.61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易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2、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易某抚养,被告张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自2016年3月起付至张某乙18周岁止,由被告张某甲直接付给原告易某;3、被告张某甲给付原告易某共同所还房贷分割款383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蒲春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帅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