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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50号

张新祯与孙元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新祯,张玉玲,孙元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50号

申请执行人:张新祯,汉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张玉玲,汉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孙元盛,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祯与被执行人张玉玲、孙元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滨申请执行的(2015)周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新祯申请执行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完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王 珂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