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50号
申请执行人:张新祯,汉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张玉玲,汉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孙元盛,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祯与被执行人张玉玲、孙元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滨申请执行的(2015)周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新祯申请执行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完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王 珂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