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2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张立兴,男。
被执行人:王全江,男。申请人张立兴为与被申请人王全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执行传票,限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全江名下的位于莒县长岭镇高速路口北“石油”加油站对过宏兴瓦厂内的“柳工”牌ZL50C轮式装载机一台(发动机型号:WD10C220E1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金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