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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执397号

张立兴与王全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立兴,王全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2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张立兴,男。

被执行人:王全江,男。申请人张立兴为与被申请人王全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执行传票,限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全江名下的位于莒县长岭镇高速路口北“石油”加油站对过宏兴瓦厂内的“柳工”牌ZL50C轮式装载机一台(发动机型号:WD10C220E1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金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