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孙明仪,女,汉族,1963年8月26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程岗,男,汉族,1962年8月24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66年3月3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执行孙明仪申请执行程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程岗、XX确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民一初字第02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浩
审判员 张宏霞
审判员 胡存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 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