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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208号

孙明仪诉程岗、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明仪,程岗,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孙明仪,女,汉族,1963年8月26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程岗,男,汉族,1962年8月24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66年3月3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执行孙明仪申请执行程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程岗、XX确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民一初字第02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浩

审判员  张宏霞

审判员  胡存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 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