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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执101号

白小萍与洛阳三才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小萍,洛阳三才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101号申请执行人白小萍。被执行人洛阳三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终字第26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三才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676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洛阳三才置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2月23日起以972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焦景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