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1民初109号原告黄某。被告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双方要求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苏北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覃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