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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1民初109号

黄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覃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1民初109号原告黄某。被告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双方要求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苏北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覃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