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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执字第1195号

廖继红与钟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继红,钟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1195号申请执行人廖继红,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钟勇,男,1968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关于申请人廖继红与钟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钟勇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人廖继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钟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钟勇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人廖继红承揽合同纠纷款人民币40883元,负担执行费人民币513元。执行中查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未查到被执行人钟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廖继红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钟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廖继红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钟勇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钟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廖继红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0883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钟勇尚欠申请执行人廖继红人民币40883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终结(2015)都江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申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