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15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刚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强,经理。被执行人高纪平,农民。案由:保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刚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纪平之间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89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货款166295元。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4执156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学江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任树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