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146-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博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界首路21号K区218室,组织机构代码66623565-8。
法定代表人:郑志俊,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丰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组织机构代码14926186-6。
法定代表人:闫兴俊,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合肥博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丰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二终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丰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合肥丰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0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杜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