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553号原告廖XX,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林勇刚,四川省都江堰市伏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X,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XX与被告曾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告廖XX负担。
审判员 陈正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鲁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