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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838号

金石海与陈卫平、韩彩瑞、隋玉波、包俊青、敖占荣、徐红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石海,陈卫平,韩彩瑞,隋玉波,包俊青,敖占荣,徐红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838号申请执行人金石海,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陈卫平,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科右前旗。被执行人韩彩瑞,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科右前旗。被执行人隋玉波,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科右前旗。被执行人包俊青,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科右前旗。被执行人敖占荣,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科右前旗。被执行人徐红岩,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科右前旗。金石海申请执行陈卫平、韩彩瑞、隋玉波、包俊青、敖占荣、徐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石海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卫平、韩彩瑞、隋玉波、包俊青、敖占荣、徐红岩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卫平、韩彩瑞、隋玉波、包俊青、敖占荣、徐红岩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金石海未受偿金额为426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字第8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煜

审判员 汪洪峰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