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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2727号

张昌华与徐前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昌华,徐前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727号

原告:张昌华,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徐前财,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华诉被告徐前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昌华于2016年2月22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昌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昌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成玉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项化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