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727号
原告:张昌华,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徐前财,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华诉被告徐前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昌华于2016年2月22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昌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昌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成玉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项化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