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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133号

尹宝书与赵洪良、律德军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宝书,赵洪良,律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尹宝书,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赵洪良,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律德军,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胶民初字第5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1776.58元,原执行案号(2009)胶执字第2317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洪良、律德军于2015年2月9日将案款41776.58元交至法院,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07)胶民初字第50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树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