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尹宝书,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赵洪良,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律德军,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胶民初字第5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1776.58元,原执行案号(2009)胶执字第2317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洪良、律德军于2015年2月9日将案款41776.58元交至法院,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07)胶民初字第50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树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