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434号
原告:顾九荣,女,1964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陈列正,男,1990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
负责人:张国辉。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顾九荣诉被告陈列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顾九荣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无法联系陈列正,顾九荣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九荣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九荣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审判员 杨远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