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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7141号

王复文与刘成光、于增霞、刘兴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复文,刘成光,于增霞,刘兴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7141号原告王复文,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付勇,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鹿勇,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光,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于增霞,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兴先,男,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王复文诉被告刘成光、于增霞、刘兴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刘成光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复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晓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振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