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7141号原告王复文,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付勇,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鹿勇,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光,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于增霞,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兴先,男,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王复文诉被告刘成光、于增霞、刘兴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刘成光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复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晓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振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