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22号申请执行人黑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黑某甲,男,汉族,住胶州市。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4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41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龙江
审判员 郑晓鹏
审判员 秦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