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260号
申请人:易某某。
申请人:祝某某。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易某某与申请人祝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徐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易某某与申请人祝某某因其他纠纷,于2016年2月1日经慈溪市浒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对易某某、祝某某双方沟通后,现已平息,并告知易某某拿相关证据,到法院诉讼祝某某;
二、今后双方关于本纠纷问题无涉。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张迪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