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字68号申请执行人尹志平,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汪维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皖0225执68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立案时尚未达到可以申请执行的期限,不能执行。现申请人尹志平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方荣
审判员 汪利民
审判员 阮道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