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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字68号

原告尹志平与被告安徽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志平,安徽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字68号申请执行人尹志平,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汪维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皖0225执68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立案时尚未达到可以申请执行的期限,不能执行。现申请人尹志平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方荣

审判员  汪利民

审判员  阮道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