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6执378号申请执行人于成永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于成永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15)丰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晓峰
审判员 高月鹏
审判员 邹凤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大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