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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1324号

许军与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芦岭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许军,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芦岭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324号

原告:许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雪峰,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芦岭煤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军诉被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芦岭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军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许军负担。

审判员  张昕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二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