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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374号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王晓丽

审判员  杨亚飞

审判员  李 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会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