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执异1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上海神码在线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于龙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睿镜界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陈丽,总经理。上海睿镜界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神码在线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沪仲案字第0704号仲裁裁决,因上海神码在线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海睿镜界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上海神码在线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上述仲裁裁决。被执行人上海神码在线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与上海睿镜界广告有限公司存在多次业务往来,根据该公司的银行对账单,该公司可能已付清涉案合同的款项,故以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上述仲裁裁决。经审查,在仲裁期间,申请执行人上海睿镜界广告有限公司向仲裁庭提供了《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贷记通知》、《银行对账单》,以证明该公司已根据补充合同约定的金额开具发票,缴纳税费,两份补充合同中增拍的内容款项被执行人上海神码在线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还未支付。被执行人对此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上海神码在线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睿镜界广告有限公司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上述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海神码在线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不予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070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伟为
审判员 吴永坚
审判员 曹 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