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1民初191号原告铁岭县阿吉镇富农金丰化肥经销处。经营者李长征,男,1978年生,汉族。被告郑立文,男,1965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县阿吉镇富农金丰化肥经销处诉被告郑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岭县阿吉镇富农金丰化肥经销处以与被告郑立文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铁岭县阿吉镇富农金丰化肥经销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县阿吉镇富农金丰化肥经销处撤��对被告郑立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铁岭县阿吉镇富农金丰化肥经销处自行负担。
审判员 吴 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