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民申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克国,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尹进田,男,195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再审申请人刘克国与被申请人尹进田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临商终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刘克国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克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才
审判员 王宝坤
审判员 王信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