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廷付,男,194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新华,女,195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李多如,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廷付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张廷付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张廷付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廷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张廷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晨
代理
审判员 曹红军
代理
审判员 代 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