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35400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锴。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物园路8号。法定代表人邓霞飞。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林子英
代理
审判员 朱 阁
代理
审判员 崔树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