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1195号申请执行人刘俭,男。被执行人姜洪,女。被执行人张显忠,男。刘俭与姜洪、张显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密商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姜洪、张显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俭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姜洪、张显忠立即给付欠款1232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姜洪、张显忠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因申请执行人刘俭未能提供姜洪、张显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信息,均未发现姜洪、张显忠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姜洪、张显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姜洪、张显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俭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姜洪、张显忠新的财产线索,刘俭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执字第11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明珠
审 判 员 吕国祥
代理
审判员 卢晓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范增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