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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300号

胡鑫叶与郭珂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鑫叶,郭珂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300号

原告:胡鑫叶。

被告:郭珂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鑫叶与被告郭珂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鑫叶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郭珂珂价值56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鲁C××××N号小型汽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鑫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胡鑫叶名下的鲁C××××N号小型汽车;

二、冻结被告郭珂珂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6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