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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3000号

田华与陈国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华,陈国昌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3000号申请执行人田华,男,1974年1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陈国昌,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田华与被执行人陈国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6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671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炳泉

审判员  杨伟峰

审判员  郑育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泽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