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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2478号

王维青与王玉凤、蒋明涛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王维青,王玉凤,蒋明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2478号

原告:王维青。

被告:王玉凤。

被告:蒋明涛(又名蒋明成)。

原告王维青与被告王玉凤、蒋明涛(又名蒋明成)名誉权纠纷纠纷,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误工费、精神损失6万元。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收取300元由原告王维青负担。

审判员  堵利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