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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民终18号

上诉人康富公司与被上诉人营口三兴建业集团彩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康富有机食品研发有限公司,营口三兴建业集团彩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终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康富有机食品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富公司),地址:天津市塘沽区(现更名为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林易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小兵,系天津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三兴建业集团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兴公司),地址:营口市站前区。法定代表人牛长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绍波,系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康富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5)站民一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富康公司的委托人、被上诉人三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应对诉讼时效问题审理后,客观、全面、公正的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5)站民一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819元,退还上诉人。

审 判 长  杨芝贵

代理

审判员  栾 娜

代理

审判员  金镇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晓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