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终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康富有机食品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富公司),地址:天津市塘沽区(现更名为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林易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小兵,系天津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三兴建业集团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兴公司),地址:营口市站前区。法定代表人牛长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绍波,系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康富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5)站民一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富康公司的委托人、被上诉人三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应对诉讼时效问题审理后,客观、全面、公正的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5)站民一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819元,退还上诉人。
审 判 长 杨芝贵
代理
审判员 栾 娜
代理
审判员 金镇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晓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