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498号原告李海华。被告张建国。被告赵永金。被告范福磊。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丛培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