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338号
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清丰县政通大道080号。
法定代表人:薛献杰,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玉兰,女,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该社资产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艳杰,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该社职员。
被告:刘冬东,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张翠隔,女,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刘公资,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本院在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冬东、张翠隔、刘公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姜相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韦龙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