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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1108号

金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金某,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108号

原告:金某,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汪某,男,194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金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