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366号
原告:王仙桃,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王晓华,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林,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仙桃诉被告王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仙桃于2016年2月22日以王春林自觉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仙桃以王春林自觉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仙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仙桃负担。
审 判 员 黄盛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熊兰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