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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行初字第104号

黎庆与茂名市电白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庆,茂名市电白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行初字第104号原告黎庆,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418委托代理人邱永海,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电白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罗勃,局长。委托代理人卢志伟。委托代理人林桂初。

原告黎庆不服被告茂名市电白区城市综合管理局2015年9月26日作出的编号:9266《限期拆除通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向法院起诉时原告位于电白区羊角镇黎明村委会珠宝堀经济合作社的房屋尚未被拆除,仅是被电白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下达的《限期拆除通知》情况下提起的诉讼,在诉讼期间,原告的上述房屋被电白区人民政府在未经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电白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应由电白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故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电白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城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的诉讼。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黎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费为25元,由原告黎庆负担。余款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坤

人民陪审员  黄川茹

人民陪审员  叶廷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思燕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